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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工商处字〔2018〕123号
发布时间:2018-06-25发布部门: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湖北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嘉鱼县鱼岳镇鱼岳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华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持证经营);
经营期限:2006年05月25日 至 2026年05月25日。
注册号:422322000009208
2018年5月02日,嘉鱼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年报工作中发现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嘉鱼县鱼岳镇鱼岳大道32号的湖北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没有按规定报送年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登记的经营场所嘉鱼县鱼岳镇鱼岳大道32号无法找到该公司。通过该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部门嘉鱼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调查到该公司未到嘉鱼县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政程序规定》第十六、十八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6月04日正式立案,并指定段善良为首席办案责任人,蔡海林为协办人员,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现查明:当事人2015年度、2016年度未按规定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2016年至今,未在登记住所嘉鱼县鱼岳镇鱼岳大道32号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向税务部门登记缴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实地相片一张,证明其未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税务证明,证明其未缴税的事实。
证据四: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证明该企业基本情况和未及时年报案事实。
2018年6月05日,我局在嘉鱼县工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huinun.cn/)上公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工商听告字〔2018〕108号)。告知书载明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嘉鱼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